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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5:35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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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盐批发经营环节的有效管理,落实国家食盐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定食盐批发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省盐务管理局依法负责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发证、注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盐批发企业包括: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州、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以及受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委托、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的企业。

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是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批发业务的延伸和有益的补充。为贯彻实施GB/T18770《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适应食盐生产和销售环境及市场变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按食盐合理流转的行政区划设置,科学合理地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

原则上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批发或者代转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五条 为确保加碘食盐的稳定供应,落实国家下达的食盐购销指令性计划、净化食盐市场、维护食品安全,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全省的食盐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其他各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本销售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在未设立食盐批发企业的县(区),受委托的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负责本销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要妥善协调与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关系,健全食盐营销网络。各食盐批发企业不得随意发展其他代转批户,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不得再转让食盐批发权。

第六条.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委托食盐代转批发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范围的营销网络;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平均存盐量不低于年销售量的六分之一,专用仓储要求干燥、卫生;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应当遵守《食盐专营办法》,服从省盐务管理局对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统一管理。从规定的供应渠道购进食盐,在规定的销售范围内销售食盐,保持合理库存,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食盐价格。

第八条 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如实填写并向省盐务管理局提交《食盐批发(代转批)许可证申报表》。其中申请委托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注册资金、仓储面积、经营网络、人员构成和上年度食盐经营及市场管理状况,由省、州、市食盐批发企业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盐务管理局。

(二)经省盐务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对符合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第九条 省盐务管理局根据国家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换发许可证,集中换证后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日常变更换证,通过文件或者由州、市盐政主管机构在当地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由省盐务管理局适时安排。年检时,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食盐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年审签章;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指定的州、市盐政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签章并报省盐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行政许可到期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

(一)不执行国家食盐定价的;

(二)不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供应渠道购进食盐或不执行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

(四)转让食盐批发权的;

(五)冲销其它销区的;

(六)以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获取暴利的。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一般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栏注明情况,再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后报省盐务管理局备案。因企业合并、分离等企业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原发放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交回省盐务管理局注销,再按新证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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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德府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平战结合、反应及时的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既要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也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发挥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2.依法规范,依靠科学。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做到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或报请启动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职责权限。必要时对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有预防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上级政府可据情提供支持帮助并加以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涉及关系全局、跨地区、跨部门或多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各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
   5.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1.4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6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及职业中毒事故,学校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等。
   3.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城镇水源地以及大气重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事故等。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食品、药品中毒事故等。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人畜间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工程移民、金融“三乱”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集访等群体性事件。
   1.5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包括《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6个分预案和《旌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预案体系
   我市预案体系分为4个层次,即1个总体预案,6个分预案和旌阳区政府总体预案,部门专项预案和县(市)保障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德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和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各应急指挥部)。
   2.1.l市应急委组成与职责
   1.市应急委是我市常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附录1)。市应急委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市长、旌阳区政府区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确定市委有关副书记担任市应急委副主任。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德阳军分区、武警德阳支队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旌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担任。
   2.市应急委职责:研究制订贯彻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市应急处置资源;按规定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3.市应急委组成人员职责: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市应急委工作会议,负责全市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1.2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组成与职责
   1.市应急办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工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确定市委、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担任市应急办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级有关部门抽调。
   2.市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市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各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市应急委下设的6个应急指挥部是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业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各指挥部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若干名,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1.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救灾办牵头,负责《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救灾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救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3.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德阳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食品药监局牵头,负责《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监局局长担任。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并公布报警电话等联系方式。
   2.1.4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2.1.5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在当地县(市、区)党政府以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组织体系
   图表说明(图1)

   图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包括公安、交通、消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市政、疾病防控、防汛、地震、国土资源、气象、环保以及人防等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市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驻德部队、武警和我市行政区域内省以上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增援。
   德阳市城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旌阳区按照统分结合的办法负责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应急办会同旌阳区政府制定。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自然灾害:由事发地政府和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和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故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和食品药监、卫生防疫等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公安、信访等部门监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2信息管理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发布。较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经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向事发地或全市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报经省应急委批准后,由省应急办向我市或全省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
   3.4预警处置
   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
   对较重(Ⅲ级)的预警信息,市应急委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应急响应
   4.l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报省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4.2基本响应程序
   4.2.l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达到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标准时,由市应急委报省应急委及应急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转报国务院,申请国务院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4.3指挥与协调
   图表说明(图2)。

   信息反馈
   协调指挥
   抢险指挥
   图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关系图

   4.3.l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委、财政、民政、商务、食品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涉台工作组:由外办、侨办、台办、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委对全市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发布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根据规定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责成市应急办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
   5.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8.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必要时商请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4.4涉外处置及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市应急办负责向相关地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外办等机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和通报。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全市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市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协助。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市应急办及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或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省应急委保持口径一致。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对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县(市、区)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应急委同意,并报省应急委作出终止省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市应急办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吸纳国际非政府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
   5.3保险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办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委和有关应急机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市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经委负责协调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委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市经委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确保应急状态时党、政、军、警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6.1.2信息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6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市应急办,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市应急办。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和各县(市、区)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
  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城建、铁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市应急办、市食品药监局协调配合。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应急救援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专业医院的布局和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应急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派遣和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的紧急调用。
   现场卫生防病工作依托事故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病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负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加强急救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7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市应急委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级政府、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
  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8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6.9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地要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与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遍开设防灾、减灾教育课程,不断提高全民危机意识。
   7.2培训
   市应急委及各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县(市、区)、市级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市应急办及各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印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和普及读物。
   7.3演习
   市应急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市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演习方案应报市应急办备案。演习队伍包括专业应急人员、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
   8.附则
   8.l预案管理
   市政府办(市应急办)负责对《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发布,同时指导各分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市救灾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及旌阳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旌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发布。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和市监察局。
   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应急委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市应急办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劝其引咎辞职或责其辞职,或即暂给予免职处理。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市应急委)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成市应急办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6个分预案分别由有关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自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
   9、附录
   9.1应急分预案
   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德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旌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2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见附录2—5)
   附录1
   德阳市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救灾办、德阳军分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维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畜牧食品局、德阳火车站、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德阳石油公司、市财办、市外办、市法制办、市台办、市信访办、市信息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武警德阳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电业局、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录2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基本情况:
   事件地点:(市、县、乡、村等详细地点)
   事件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态发展情况:
   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附录3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基本情况
   2、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3、预警级别
   4、预警范围
   5、发布单位

   附录4
   预案启动格式

   1、信息来源
   2、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5、预案类别

   附录5
   新闻发布内容

   1、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国家、省、市领导同志的批示
   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
   4、下一步工作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8号)

 


  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xxtjsjxbz.doc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2003-01-15发布 2003-0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ZC 0005.1-2003


目录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目录 2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统计数据项 5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5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5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5
2.5 统计范围 5
2.6 统计时点 5
2.7 统计公式 5
2.8 备注 5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5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6
2.11 大专院校 6
2.12 科研单位 6
2.13 企业 6
2.14 机关团体 6
3 制定原则 6
3.1 科学性原则 6
3.2 统一性原则 6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6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6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8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15
6 标准的颁布 15
7 标准的实施 15
7.1 标准实施 15
7.2 标准监督 15
7.3 标准改进 15



ZC 0005.1-2003


前言


本部分为《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的第一部分,编号为ZC 0005.1-2003。
ZC 0005.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陈仲华、廉莹、卜方、宁珑、黄庆、毛金生、刘忠祥、冷戈、方克、王刚、於毓珍、梁津娣、景霜、施平、刘燕玲。




ZC 0005.1-2003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定义及内容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使用中应加以区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者及专利信息统计数据使用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统计数据项
亦即“统计指标”。指统计中综合反映大量社会现象的数字,由指标名称及其数值所组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指标。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指用以识别某一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专门称谓。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指用于统计资料(报告)的统计数据项名称的简化。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指对统计数据项概念的内涵或词语的意义所作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

2.5 统计范围
指统计数据项作用或涵盖界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在统计时涉及的专利种类(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6 统计时点
指通过统计数据项反映某种社会现象的时间计算标志。

2.7 统计公式
指通过数字符号表示各个统计数据项之间一定关系的数学运算式。

2.8 备注
指统计数据项需要特别注解或说明的内容。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内”。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注:本标准2.11——2.14都属于国内统计数据项



ZC 0005.1-2003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外”。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2.11 大专院校
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成人高等学校等的统称。

2.12 科研单位
指主要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且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2.13 企业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法人机构。

2.14 机关团体
包括两部分:一是机关,指办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单位或机构;二是团体,指为了共同目标、利益而联合或正式组织起来的社团。

3 制定原则

3.1 科学性原则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是在科学的统计原理和统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专利工作的实际制定的。确保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运用严密的统计方法,对大量的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按照内在联系进行分析研究,作出科学的、准确的定义、注释和测算。

3.2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和对社会公众使用的专利信息统计项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名称、定义、内容及解释。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说明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排列顺序方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各环节及其统计工作要求,特绘制《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如下:

ZC 0005.1-2003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说明: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前需经过“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步骤,由于这一步骤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即涉及申请、初步审查、公开等几个阶段,特此说明,上述流程简图不再逐一体现。

ZC 0005.1-2003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本标准采用列表形式,描述了71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名称、定义及其相关内容。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 申请总量 申请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专利申请总量,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1=2+3+4
2 受理国内专利申请 国内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内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3 受理国外专利申请 国外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外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4 PCT进入国家阶段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5 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不合格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不合格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6 已完成分类 分类 按《国际专利分类》确定分类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按《洛迦诺国际分类表》确定分类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分类号追加审批流程管理系统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7 进入初审程序 — 进入初审阶段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初审阶段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8 无费视撤 — 因未缴纳申请费、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无费视撤=9+无实审费视撤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9 无申请费视撤 因未缴纳申请费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0 无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无费视撤恢复=11+无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视撤的恢复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1 无申请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申请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2 初审合格 — 初审阶段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发文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结案=12+13+14+15-16=12+17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3 初审驳回 驳回 初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驳回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4 初审主动撤回 主动撤回 初审阶段中申请人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主视撤=14+15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5 初审视为撤回 视撤 初审阶段中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包括指定期限视撤和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的视撤;因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未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或费用不足的视撤)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6 初审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初审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7 初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初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18 发明公开 公开 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依法公开的数量 发明 公开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9 进入实审程序 实审进入量 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实审流程处日
20 实审部提档 收实审 待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部的数量 发明 审查员提档日期
21 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一通 实审阶段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
22 授权决定 — 实审阶段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结案=22+23+24+25+26-27
23 实审驳回 驳回 实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驳回决定”发文日
24 通前撤回 通前主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主视撤=24+25+26
25 一通主撤 主动撤回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26 一通视撤 视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答复视为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27 一通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一通视撤”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实审阶段视撤恢复=27
28 一通待审 — 各实审部提档后未发一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实审待审总量=28+30
29 已审待结案 — 各实审部已发一通未结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0 实审新案待审 — 进实审流程处还未提档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1 实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实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失效库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32 授权 — 依法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3 授权公告 公告 对决定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依法予以公告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4 主动放弃 主放 主动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放弃专利权=34+35-36
35 视为放弃 视放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发文日
36 视放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视为放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专利权恢复=36+39
37 专利权终止 终止 终止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专利权终止=38+40-39
38 无年费终止 年费终止 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39 无年费终止恢复 终止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年费终止”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40 届满终止 — 因保护期满终止的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41 授权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授权后主动放弃、视为放弃、无年费终止、届满终止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42 复审请求 — 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提出复审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3 无效请求 — 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4 前置审查 — 复审阶段发回初审(实审)阶段重审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前置审查通知书”发文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45 复审结案(维持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复审结案=45+46
46 复审结案(撤销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47 无效结案(有效) — 结论为有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无效结案=47+48+49
48 无效结案(无效) — 结论为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49 无效结案(部分无效) — 结论为部分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50 待审(复审) — 已受理未结案的复审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1 待审(无效) — 已受理未结案的无效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 起诉立案 — 法院立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应诉通知书日
53 起诉结案 — 法院结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法院判决书日
54 公报期数 — 专利公报发行期数。每年1卷,每周1期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5 公报册数 — 专利公报发行册数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6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份数 说明书份数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行份数 发明、实用新型
5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 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数量 — 申请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5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证 —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登记发证的数量 — 发证日
59 收到国际申请(中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中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收到国际申请=59+60
60 收到国际申请(英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英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61 寄出国际申请登记本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向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的数量 传送日
62 申请人撤回的国际申请 — 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3 国际申请视为撤回 — 因缺费或逾期未答复而被受理局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4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中国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中国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64+65+66
65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国际局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国际局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6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其它国家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其它国家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7 寄出国际检索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国际检索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68 寄出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69 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收到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70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启动的国际初步审查的数量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71 寄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寄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ZC 0005.1-2003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统计数据项使用的正确性,保证统计数据项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性;
--负责统计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6 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

7 标准的实施

7.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3年1月30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7.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7.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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