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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扫尾工作督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7:11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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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扫尾工作督查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5〕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扫尾工作督查的紧急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2005年7月1日召开的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扫尾及竣工决算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我市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扫尾工作(以下简称二期扫尾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1日开始对我市二期扫尾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组织形式

本次督查工作由市地防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阳林任督查组组长,市移民局副局长阮利民、市财政局副局长刘伟、市国土房管局助理巡视员莫元春任副组长,督查组成员由市级专家库专家和市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遗留问题整改工作小组各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派人组成。

二、督查重点及督查内容

本次督查重点为巫山、奉节、云阳、万州4个二期扫尾工作量大的区县。主要督查以下内容(详见附表):

(一)29个未完工崩滑体(武隆油坊沟滑坡除外)、库岸治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搬迁避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巫山、奉节两县已治理高切坡项目资金使用、资料归档管理情况及未完项目实施情况。

(四)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五)违规资金整改情况。

(六)扫尾工作存在的其他问题。

三、督查工作日程安排

2005年7月11—12日督查万州区;7月13—14日督查云阳县;7月15—16日督查巫山县;7月17—18日督查奉节县。

四、有关要求

(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工作,按照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有关二期扫尾工作要求进行自查,制定扫尾工作方案,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并落实专人负责配合督查,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在督查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督查组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开展督查,严格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这次督查任务。届时,市政府将召开会议听取督查情况汇报。

(三)督查组人员于2005年7月11日上午9:00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大楼前统一乘车前往万州(时间如有调整,以督查组另行通知为准)。

联系人:缪 为(市发展改革委) 电话:13308368809

马 飞(市国土房管局) 电话:13608323105







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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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财政部关于修改、补充企业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活动经费的部分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财政部关于修改、补充企业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活动经费的部分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团委: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于一九八○年八月下发的《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就企业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活动经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多年来,这些规定对于企业团组织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开展业余劳动、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时自筹一部分活动经费、缓解活动经费的困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九年过去了,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有一些规定现在已不适用。为了进一步活跃企业团的工作,特对《联合通知》中的部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原规定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突击完成装卸、搬运、基建和本单位的其他外委任务,从外委加工费中提取团的活动经费的比例是百分之三十,现改为百分之五十。

  二、《联合通知》第二条对企业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活动经费原来规定了最高限额,现予取消。

  三、企业团组织应继续大力开展青工“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和青工技术比武等活动,积极参与企业“四技”(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活动,按有关规定所得的奖励作为团的活动经费。

  四、企业团组织的团费和通过自筹途径所得经费若不敷需要,企业可视情况从企业留用利润中予以恰当补助。

  五、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主要用途是:召开团内各种会议,组织劳动竞赛和生产突击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和文体活动,培训团干部和团员,表彰先进,建设青少年活动阵地,等等。

  企业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获得的收入,应首先纳入企业的财务,统一核算,照章纳税。团组织应得的部分,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拨付。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支出要认真遵守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帐目,严格收支手续。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人的生活补助和奖金、津贴及发放实物,严禁挪作他用。经费的收支情况要接受团员青年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

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关精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管理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健康教育、孕产妇健康管理、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高血压、粮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10个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居民提供。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管理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目的是根据考核结果审核分配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按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项目考核。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及时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市县区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督导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培训。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八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市级对县区的考核年中、年末各进行一次,重点对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质量、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市级对县区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程序、考核方法依据市卫生局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延缓划拨专项资金,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中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中省专项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将不低于80%的项目资金先期划拨到县区,剩余20%的资金在翌年第一季度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兑现拨付。

县区应按年度阶段项目工作实施与任务完成进度,科学、合理、及时向服务单位划拨服务资金,避免资金划拨滞后、年度滞留结余等问题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专户专帐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财政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通报一次,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暂缓专项资金的后续拨付工作,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单位,将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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