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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8:52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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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

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88号 2005年9月5日

《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

(2005年8月17日)

为了认真贯彻《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巩固发展我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成果,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造条件,进一步展示西安和谐优美、整洁有序、充满生机的城市形象,努力把西安市建设成为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化理念”,以法律法规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为依据,以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为主要活动内容,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手段和部分工程措施,着力解决好影响城市容貌的人行道通行能力不强、市容大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较多、主要街区噪音扰民、节假日点亮程度不够、广告牌匾和路、楼、门牌标志陈旧等突出问题,实现城市容貌的显著改观。
二、主要任务及整治内容
“畅、净、宁、亮、新”五项工程,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城6区政府组织实施,集中开展24项整治活动。市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畅,即人行道畅通无阻,市民行走方便自由。围绕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开展七项整治活动:一是拆除人行道乱搭乱建的棚亭;二是清理取缔占用人行道洗车、擦车、修车、装饰等违章占道作业;三是整顿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四是清理人行道废弃线杆、水泥墩、钢筋、角铁等障碍物;五是整顿规范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六是对人行道路面破损、地砖松动进行整修;七是在人行道设置限制机动车停放的隔离桩、隔离墩等,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
净,即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城市外观靓丽优美。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七项整治活动:一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二是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和消纳管理;三是添置果皮箱、垃圾桶等市容公用设施;四是明确建设方的管理责任,规范施工工地管理,抓好建筑工地出入道路硬化、建筑渣土密闭清运、易产生扬尘物料覆盖等关键环节;五是清洗、粉饰建筑物立面,清理临街阳台上堆积的杂物、悬挂物;六是运用市场手段和经营城市的思路,规范公厕管理;七是清理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和花坛绿带内的杂物。
宁,即大街小巷无超标噪音,人居环境宁静和谐。开展5项整治活动:一是关闭临街住宅楼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二是关停临街居民区五金制作、焊接等手工作坊;三是清理取缔临街店铺宣传促销活动的音响设施,降低街区噪音;四是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五是清理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和占道夜市。
亮,即道路点亮设施完善,城市夜景流光溢彩。开展两项整治活动:一是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实施霓虹灯、彩灯、射灯点亮;二是按照城市灯光和夜景规划要求,主干道的路灯亮灯率达到95%以上。
新,即环境容貌赏心悦目,城市品位高雅清新。开展三项整治活动:一是清理整治一店多牌和破旧不洁、大小不一、风格不同、用字不规范的门头牌匾;二是拆除、清理钟楼、火车站、城墙、旅游景点等周边的建(构)筑物第五立面乱搭乱建的棚亭和乱堆乱放的杂物;三是规范各类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清理、清洗污物和野广告。
三、责任划分及工作要求
5项主要任务及24项专项整治活动内容,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原则,市级有关部门负责6项专项整治内容,城6区政府负责18项专项整治内容。
(一)市级部门责任及工作要求
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管委会、市市容园林局3个部门牵头,市民政、规划、交通、旅游、交管、邮政、电信等部门配合。
1.整顿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交管支队配合。
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整治方案,规范机动车占道停车场(点),清理非法占道机动车辆,进行长效管理;市公安交管支队对不配合管理的违法车辆按市城管执法局通知暂停车辆年审,督促违法车辆接受处理后再进行审验。
2.对人行道路面破损、地砖松动进行整修。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市容园林局配合。
工作要求:市市政管委会负责修补破损人行道,铺设地砖。市市容园林局负责提供路面破损、地砖松动信息,并及时告知市政部门整修。
3.在人行道设置限制机动车停放的隔离桩、隔离墩等,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交管支队配合。
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交管支队负责勘察确定隔离桩(墩)、警示牌设置方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施工,设置要求疏密合理,外形美观,标识规范醒目。
4.清理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和花坛、绿带、树坑内杂物,整修树池。
责任单位:市市容园林局牵头,邮政、电信、交通等部门配合。
工作要求: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阅报栏、广告牌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保洁,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现象。市市容园林局负责整修树池树坑,保持树池规范、主干道树坑箅齐全、树坑平整,及时清理花坛、绿带内杂物。
5.按照城市灯光和夜景规划要求,主干道的路灯照明率不低于95%。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工作要求: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要求,检查、维修道路照明设施,使主干道的照明率不低于95%,落实日常管理措施。
6.规范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清理、清洗污物和野广告。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各标识设立部门配合。
工作要求:各设置部门要保持标志物布局合理、内容醒目,用字规范;主要街区的标志物应有中英文标识;每天派出专人进行保洁,清理野广告,保证各类标志物干净、整洁。
(二)城6区政府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城6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市容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建委督促落实。
1.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工作要求:城6区政府按照先主干道、后次干道,先单位、后个体的顺序,拆除辖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做到辖区基本无违法建(构)筑物,人行道无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恢复原有人行道路面,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2.清理取缔占用人行道洗车、擦车、修车、装饰等违章占道作业。
工作要求:城6区执法局依据《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5号)负责各自辖区管理工作,保证洗车站(点)无占道洗车、擦车,无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无占道作业;机动车装饰、美容行业无随意扩大作业场所进行洗车、擦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3.整顿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管理,确保非机动车停放站(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单排摆放,车头向外,无挤占盲道;做到遮阳伞、护栏、价目牌、桌椅四统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4.清理人行道废弃的线杆、水泥墩、钢筋、角铁等障碍物。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清除露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水泥墩等影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清除完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
5.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按标准配齐保洁员,落实路段管理责任制;坚持早查制度;推广湿法作业,降低扬尘。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6.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和消纳管理。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临街门店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清运,无害化处理。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7.添置果皮箱、垃圾桶,做到管理规范。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式样统一;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8.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抓好建筑工地出入道路硬化、建筑渣土密闭清运、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覆盖等工作。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执法局负责辖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施工工地设置公示牌和环境保护监督栏,标志清晰醒目,内容完整;工地设置不低于规定高度(工地位于主干道旁为2.5米,其余为1.8米)的围挡墙,沿街的建筑工地设置文化墙,保持干净整洁;设置清洗台,对驶出的车辆进行冲洗;硬化处理施工工地出入口,并保持整洁;渣土密闭清运,无沿途抛撒;场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杜绝建筑扬尘污染环境。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9.清洗、整修、粉饰建筑物立面,清理沿街阳台上的堆积物、悬挂物等。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市容局负责辖区建筑物立面管理,组织协调住户对临街建(构)筑物定期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保持外形良好、整洁;限定阳台内堆放物、悬挂物不超出护栏,有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措施。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10.规范公厕管理。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公厕管理,确保公厕标志明显,有中英文标识,衣帽钩、洗手池等设施齐备完好。做到四净(地面、坑位、门窗、四壁)三无(无蝇蛆、尿碱、臭味)。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11.关闭临街住宅楼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
工作要求:市规划局牵头,市、区城管执法局配合参与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有重点、分阶段组织集中整治,逐步关停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限时恢复建筑物原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市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
12.关停临街居民区的五金制作、焊接手工小作坊。
工作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城6区环保局、工商局、执法局负责取缔辖区内临街及居民生活区五金制作、焊接手工作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3.清理临街店铺宣传促销活动的音响设施,降低主要街区噪音。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治理辖区临街门店宣传促销活动音响噪音污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4.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长效管理措施,督导各执法中队落实四定方案,加强日常检查管理,保持一、二类主干道无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三类道路无集结性占道经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5.清理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及占道夜市。
工作要求:城6区劳动局、城管执法局分别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城市道路无非法劳务市场和占道夜市。市劳动保障局、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6.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按有关规定实施霓虹灯、彩灯、射灯点亮。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协调辖区点亮工程,确保城区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安装霓虹灯、彩灯、射灯等点亮设施,按时间要求实施点亮。市市政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
17.清理整治一店多牌和破旧不洁、大小不一、风格不同、用字不规范的门头牌匾。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临街门店牌匾整治工作,做到“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符合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无非法设置的其他标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8.拆除、清理重点区域或路段建(构)筑物第五立面乱搭乱建的棚亭和乱堆乱放的杂物。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钟楼、火车站、城墙、旅游景点周边和一、二类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第五立面无乱搭建的棚亭,做到无随意堆放的杂物,有条件的可实施绿毯覆盖。市建委负责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及阶段划分
(一)时间安排
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二)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宣传动员。市政府和城6区政府分别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层层动员,广泛宣传;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制作《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多媒体宣传片进行专题报道,市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署名文章等;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手册》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加强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组织编写《综合执法100问》、《文明执法100例》、《市民知法100条》等通俗易懂的法律法规知识读本,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万家”大型宣传活动等,为畅净宁亮新工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11月底):清理整治。各责任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步骤、分阶段认真抓好24项整治活动。市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搞好阶段性考核。
第一步,细化方案。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对12项需采取工程措施的整治项目(见附件3)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整治任务、整治标准、整治经费;制定清理整治项目工作计划,按计划、有重点实施不间断清理整治。整治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步,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计划推进工程实施、开展清理整治,各牵头部门、督导单位按时限、标准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第三步,分项验收。对12项工程措施,各牵头单位按照某工程项目的时限要求,提前半月上报该项目的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进行检查验收;对其他非工程性清理整治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评比办法进行检查评比,考评结果纳入当月“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评比”成绩。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二次整改,牵头单位进行督导。牵头单位确认达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进行验收,直到达标为止。
第三阶段(2006年12月):总结表彰。对整个活动进行总结、验收、评比,召开总结大会,进行表彰奖励;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制定日常工作考核办法,巩固整治成果。
五、监督考核
为使这次整治的各项任务都能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由“西安市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5大项主要内容、24项专项整治任务进行全面考核,并实施责任追究。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1.考核范围:承担24项专项整治活动内容的城6区及市级相关部门。
2.考核内容: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和市级部门、城6区主要任务、工作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二)考核程序
1.阶段性检查:按整治内容进行阶段划分,实施专项考核。单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先由牵头单位进行自查,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者,通报批评。
2.总结考评:整个活动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城6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总结考评小组,对各区整治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总结评比。
(三)考核计分办法
1.采取单项整治任务达标验收与整体工作进展情况评比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2.市级相关部门:每项主要任务计总分100分,采取单项扣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见附件1)
3.城6区政府: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畅25分,净27分,宁27分,亮5分,新16分),采取18项整治内容单项扣分制,单项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见附件2)
(四)奖惩措施
1.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通过《畅净宁亮新工作简报》向各区和各部门进行通报,并向市领导汇报,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达标验收结果。
2.对城6区评比中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最后一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分管副区长实施责任追究。
3.对市级牵头部门按6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奖励前二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建立广泛监督机制
1.设立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2.聘请50名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参事、律师和新闻工作者为义务监督员,为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建言献策。
3.请各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给予全方位监督,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开设专栏,对整治活动进行追踪报道。
4.定期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畅净宁亮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杨广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政担任。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形式,协调解决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畅净宁亮新整治工程的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及考核等日常工作。
(三)经费投入
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以确保5项工作任务和24项专项整治活动顺利进行。
实施城市容貌畅、净、宁、亮、新工程,是提升城市品位、深化“创卫”工作的一大举措。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工作决策上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真抓实干,统筹兼顾,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承担的任务,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条条指导,块块实施,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整治格局。要加强指导,严格考核,宣传先进,鞭策落后,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认真抓好整改,确保每一项整治任务都能按标准、按时限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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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6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并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公安、文化、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四条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以下简称共青团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共青团组织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第五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成年公民,有责任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
   第七条 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检举、控告、申诉。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应当认真办理。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保障其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并教育、培养、引导其形成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理监护。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的居所分户独居;
   (二)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深夜在外游荡;
   (三)在无安全监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单独留在屋内或者户外;
   (四)不得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五)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超过24小时下落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共青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组织和引导接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
   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实行价格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制止未成年的学生参与和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和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制止和打击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得施行体罚、变相体罚、嘲讽、辱骂、恐吓以及其他侵犯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应当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时和作业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未成年学生的学业负担,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以及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学校的上述设施和场所在假期也应当定期向未成年的学生开放。
   上述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附近的交通道口设置学生过往及车辆缓行标志和划定人行斑马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发现未成年学生有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同对其进行教育。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心理和生理上的关心、指导和教育,引导他们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不得吸烟。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职员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教室、寝室、阅览室、餐厅及其他场所吸烟。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违反本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不得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止未成年人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第二十五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室活动。
   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卡拉OK厅等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的未成年人进入该等场所。
   本条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入场者是否属未成年人的,应当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用地红线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和桌(台)球室。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之前已开设的,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观看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有色情、淫秽、暴力或者凶杀等危害未成年人内容的书刊、图片、影视制品和电脑软件等作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未成年人观看或者传播有前款规定内容的作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校教职员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
   禁止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禁止任何人以猥亵、调戏、侮辱或者其他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引诱、唆使或者胁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应当防止、制止未成年人吸、注射毒品。
   发现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成瘾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有关机构进行戒毒。
   第三十条 禁止未成年人组织、参加非法帮派组织或者团伙。
   禁止唆使、引诱未成年人组织、参加非法帮派组织或者团伙。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未成年人在街头从事乞讨和卖花、卖艺、擦车、索要小费等变相乞讨活动。
   禁止任何人利用、唆使、胁迫、诱骗或者携带未成年人在街头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
   禁止未成年人参加赌博性质的活动。禁止任何人唆使未成年人参加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办好工读教育机构和少年管教机构,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未满法定责任年龄而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情节较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决定送工读教育机构接受矫治教育。
   第三十四条 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羁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人劳动教养期满或者接受工读教育结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的,司法机关和家庭、学校、社会有关方面应当相互配合,做好帮教、安置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集中学习、生活、娱乐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且应当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生产或者销售的儿童玩具和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婴幼儿进行基础免疫,以及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办好特殊教育,使残疾未成年人接受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得到康复医疗服务。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办好社会福利中心,保障其收养的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十条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按规定安排劳动岗位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应当实行单独造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应当征得未成年工本人和其所在工会组织同意,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凡属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招用未成年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按每进入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搬迁,拒不搬迁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以开除公职的处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并可依法解除其监护人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并由有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按每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八条 在特区的台、港、澳地区和外国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订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工程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报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文本的基本格式见附件;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订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号)、《关于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 [1999]37号)、《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建字[2000]43号]4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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