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59:46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

  (省农委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根据《吉林省大豆产业发展振兴计划》总体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及2003年2月19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订单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2003年全省大豆轮作计划总的思路是扩大轮作大豆面积,扩大轮作区域,提高单产水平。大豆生产以育繁推广优质高油大豆新品种为突破口,以改善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区农业生产条件为基础,以符合世贸规则的政策支持为调控手段,按大豆与玉米等禾本科作物3年轮作制要求进行布局,围绕省内大豆加工龙头企业实行订单生产,不断提高大豆生产的劳动生产率,科技贡献率,优质品质率,推动全省大豆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发展目标

  种植规模:全省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面积达到800万亩。

  产量目标:正常年景下,轮作区平均单产达到330斤/亩,总产达到26.4亿斤。质量目标:轮作区重点推广油脂含量在21.5%以上的品种,主要为吉林35、吉林47、吉林48、吉科豆1号、黑农41、九农22、长农13等,商品大豆油脂含量平均达到20%以上。收获时含水量15.5%以下,虫食率不超过3%,纯度和净度都在98%以上。按照减少品种数量、扩大同一品种种植规模的原则,轮作基地县种植高油品种控制在3个以内。

  市场目标:2003年大豆轮作区生产的高油大豆全部由省内大豆加工企业订单收购。

  二、生产布局及订单企业

  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轮作区范围在上年18个县(市、区)基础上新增吉林的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通化的辉南县、柳河县,延边的敦化市和汪清县,使轮作区扩大到25个县(市、区)。按照“年大豆加工能力为10万吨以上,银行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3个条件,根据省内大豆加工企业向省政府提出参与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订单的申请,通过省农委牵头进行评估,确定吉林德大公司、东北高速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油脂有限公司、辽源市裕龙油脂有限公司、吉林慧泽磷脂有限公司、长春益发合油脂有限公司、中谷集团东北粮油有限公司、长春龙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植物油厂、吉林省卓越实业有限公司、敦化市大源油脂饲料有限公司11家企业为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订单企业。

  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布局订单分解表

  单位:万亩

  订单企业基地县指导面积订单企业基地县指导面积吉林德大300榆树市90德惠市35九台市30

  辽源裕龙

  100

  东丰县35

  东辽县35

  磐石市30前郭县20扶余县35

  吉粮慧泽

  90

  梨树县65+5

  柳河县20舒兰市40长春油脂农安县20永吉县15敦化市20

  东高油脂

  55

  蛟河市28

  桦甸市27汪清县15卓越实业辉南县20四平红嘴100

  公主岭50

  双辽市35

  长春龙洋

  40

  双阳区20

  宁江区20

  梅河口15中谷东油长岭县25长春益发合伊通县30敦化大源敦化市20全省合计25个县800

    三、实施办法

  (一)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合同。各基地县政府和订单企业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由基地县政府负责组织企业和农民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签订以村为单位,并分列到农户成表)。签约农户实行实名制,签约时将农户身份证号码登记清楚。同时,各基地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订单企业把合同大豆落实到地块。

  (二)实行统一供种。为确保轮作基地县推广使用优质高油大豆品种,2003年在轮作区内继续实行统一供种,通过供种企业招投标办法确定。由省农委对供种企业的资质进行认证,通过资质认定的种子企业方有资格向轮作区供大豆种子。供种企业的资质条件为:1.有大豆种子生产经营资格;2.有供应5万亩以上用种的能力;3.有大豆加工企业需要的优质高油大豆品种种子;4.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责任赔偿能力。供种企业资质评估和招投标组织工作由省种子总站负责,并负责统一供种的监督检查。具体认证和招投标工作要在3月10日前完成。轮作区大豆种子价格由省政府确定,到农民手种子价格不超过2.50元/斤。

  (三)补贴政策。2003年轮作大豆继续实行补贴政策,改变补贴办法。1.轮作大豆合同收购价格。省政府根据当前大豆市场走势分析,经有关部门、大豆加工企业研究确定大豆收购基准价为0.90元/斤。收购期省内大豆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按基准价收购合同大豆;高于基准价时,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现行国家标准四等(含四等)以上大豆混等收购,五等(含五等)以下大豆企业可不收购。

  2.补贴办法。以大豆良种推广资金和科技服务费两种形式进行补贴,每亩补贴33元(相当于每斤大豆补贴0.10元)。

  良种推广资金补贴每亩20元,从种子环节补贴给农民。具体操作办法:农民从具有供种资格的供种单位以不高于省政府确定的种子价格购买种子,每亩用种量按8斤计算,按实际购种量核算补贴数额,订单企业收购合同大豆时,依据农民购种发票和大豆种植收购合同,将良种补贴兑现给农民。如农户实际种植合同大豆面积少于购种量应种植的面积,按照实际合同大豆面积兑现补贴;条件成熟时,可从种子补贴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大豆专用肥和农药补贴;农户上年种植高油大豆品种并自留种子的,不享受良种补贴资金。省政府依据订单企业实际兑现给农民的良种补贴数量将补贴拨付给企业。

  科技服务费每亩13元,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用于订单企业科技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一部分用于基地县政府科技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亩3元。省政府依据合同大豆田间核查确认面积,将补贴分别拨付给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

  全年需补贴资金不超过2.64亿元(其中国家补贴0.48亿元)。

  四、配套措施

  (一)抓好技术培训。重点围绕《吉林省优质专用大豆栽培技术规程》和《A级绿色食品大豆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培训,同时,不仅讲技术,还要讲大豆产业在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讲政策和市场信息。要抓好市县师资、县乡技术人员和种豆大户、农民3个层次培训,做到“三到户”:大豆标准化生产栽培历到户,适区优质专用品种简介到户,政策和市场信息宣讲到户。由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各基地县农业局和技术推广部门具体实施。

  (二)抓好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在技术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配套技术措施的推广普及率,特别要抓好关键技术措施的到田率。为确保标准化生产技术到田率,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备耕生产做到“四落实”:品种选择落实,种植地块落实,资金物资落实,技术培训落实;二是生产组织做到“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供种,统一种子包衣,统一播种;三是生产管理做到“五检查”:检查种植面积落实情况,检查品种质量情况,检查技术到田情况,检查企业订单合同落实情况,检查玉米、水稻面积调减情况。四是抓好标准化生产技术示范。榆树市、梨树县作为省级高油高产大豆标准生产示范县,按照“三化、三改”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安排(种植规模化、品种专用化、生产标准化,改间混种为清种、改薄地为平肥地、改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为全省大豆产业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每个大豆玉米轮作基地县都要按照“三化、三改”的要求进行规划,并抓一个标准化生产典型示范乡(镇)。由省农委负责,各基地县具体组织实施。

  (三)抓好合同田间普查。对已签订的合同,轮作基地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订单企业,在大豆出苗后进行田间普查,进行合同确认。对签而不种的,终止合同;多签少种的,调整合同。普查后确认的合同,以社为单位向农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普查确认合同大豆种植详细情况报省政府大豆玉米轮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对各基地县田间普查结果进行抽查,依据抽查结果确认各基地县轮作合同大豆种植面积。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档案。各轮作基地县和订单企业都要将有关文件、领导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合同明细、田间普查情况、统一供种情况、高油品种推广面积、测产验收方案及结果、生产管理活动等与大豆玉米轮作计划有关的情况建档立案,建立起完备的轮作大豆合同管理档案。合同档案材料一律要求打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

  (五)抓好测产验收。秋季测产验收工作由各轮作基地县农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测产的有关规程组织专家测产,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将测产及成本效益分析结果上报省农委。

  (六)做好收购工作。按照方便农户交售的原则,各订单企业要设点收购,原则上每个基地县收购点不能少于5个,也可实行流动收购,具体收购点由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协商确定。由于条件所限不能设收购点和进行流动收购的地方,运距超过20公里的,企业要给予农户运费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协商确定。企业收购合同大豆要现场支付给农户售豆资金和良种补贴资金,不允许“打白条”。收购工作要在下年春节前结束。要公平公正,不压等、不压价,不为任何单位代扣代缴税费。企业收购服务要做到“六公开,三保证”,即收购政策公开,收购价格公开,等级标准公开,入库检斤公开,服务措施公开和监督措施公开,保证验质检斤公平合理,保证入库大豆数量与等级帐实相符,保证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合同大豆实际收购量,订单企业给予基地县5.0元/吨的订单服务费。省粮食局要协调各基地县国有粮食企业,为收购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帮助大豆订单企业搞好收购工作。

  (七)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基地县政府负责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统筹规划和安排,并组织具体落实。订单企业要和基地县政府密切合作,抽调得力人员深入基地县和基地县政府共同抓落实。基地县和企业要重承诺,守信用,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协商解决,确保轮作计划的落实。协商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省农委加以解决。

  (八)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市州和基地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担负起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综合协调职责,及时安排种植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大豆生产有关投入品的供应,组织订单企业签订大豆产销订单,解决大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九)加强监督管理。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将不定期对各轮作基地县和订单企业落实订单合同和执行订单合同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大豆种植面积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当年补贴和下年参加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资格。各基地县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统一供种的监督管理,统一供种结束后,各供种企业要将统一供种详细情况上报省农委。统一供应的种子如发生质量问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处理。企业收购大豆时,如和农户发生质量检验纠纷,在双方协商解决无效情况下,由轮作基地县粮油检测站进行仲裁,对县粮油检测站仲裁结果仍有异议方,可到省粮油检测站申请仲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1999]7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玉林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玉林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把我市乡(镇)财政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建立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县、乡(镇)政府之间在财力和财权分配上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既要体现县级政府调控有力,又要给予乡(镇)政府必需的财政管理权限,以利于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社会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划分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不但要考虑乡(镇)政府所承担事权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来合理确定收支范围,同时要避免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频繁变动。凡有利于乡(镇)政府职能完善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事权,应下放给乡(镇)。与此相适应,将适宜于乡(镇)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划归乡(镇),作为其固定收入来源,切实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人、财、物相随”。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确定后,在体制执行中如遇到事权结构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相应收支基数的划转,调整财力分配关系,以保证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紧密结合。

(三)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激励机制,以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形式

(一)全面实行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便于正确处理县、乡(镇)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保证县、乡(镇)政府职能的实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并使乡(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与县级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决定在全市乡(镇)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建立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一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乡(镇)级国库。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建立乡(镇)国库是乡(镇)财政的基础,是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增加乡(镇)财政收入报解和资金划拨的透明度,便于乡(镇)政府明白家底,强化预算约束,增强乡(镇)政府理财的责任感,提高其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乡(镇)财政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级财政,有助于乡(镇)财政体制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各乡(镇)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要求建立国库。二是要准确核定收支基数。收入基数的核定既要考虑以前年度的完成情况,又要考虑国内生产总值、乡镇企业、农业、多种经营、个体私营经济等发展水平因素。支出基数的核定采用“零基预算”法,要重新核定财政供养人数,合理确定开支标准,对一些资源或自然条件造成的差异应给予相应照顾,以保证必要的基本支出。三是建立规范化的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鉴于目前县、乡(镇)事权划分还不够科学明晰,且乡(镇)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性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兼之县级可供转移支付的资金有限。因此,必须建立规范化的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尽力缩小乡(镇)之间财力的差异。在具体测算乡(镇)的上解或补助时,既要考虑人均财政收入、财政供给标准、粮食产量、人口、土地面积、农业生产水平、税收努力程度等相关因素影响的基本支出水平,又要考虑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程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承认主观努力不足的存在。同时预测财政收入增长趋势,尽可能实现财政收支的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体现公平与效率。四是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灶吃饭”的体制,在县、乡(镇)财力分配格局既定的条件下,推行乡(镇)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是增强乡(镇)财政调控有力的重要手段。

三、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划分收入范围。乡(镇)级的财政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按照属地原则和税务部门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收入范围,将乡(镇)级比较稳定的收入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对乡(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补偿费的农业税、契税、罚没收入、土地开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的收入作为县、乡(镇)共享收入,县、乡(镇)共享收入具体分配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财政支出的划分。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乡(镇)主要承担本乡(镇)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

(三)收入基数的核定。1、上划中央“两税”基数的确定。以1998年作为基期年,按1998年乡(镇)实际收入中的增值税75%、消费税100%作为乡(镇)上划中央“两税”的基数,对个别特殊的乡(镇),可进行适当的微调。以后每年以上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实绩作为当年上划中央“两税”基数。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数的确定。按上述收入划分范围,以1998年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实绩(共享收入除外)作为基数,对个别特殊的乡(镇),可进行适当的微调。3、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为了保证乡(镇)既得利益,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税收返还制度。乡(镇)的税收返还基数以1998年乡(镇)上划中央“两税”占全县(市)区上划中央“两税”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乡(镇)1998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

税收返还基数=1998年全县税收返还收入×------------------------------------ ×100%

全县1998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



以后每年以上年实际税收返还收入作为当年税收返还基数。

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

以后每年乡(镇)税收返还收入的计算,参照自治区对市、税收返还收入市对县的办法,实行环比计算,即税收返还额在 1998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1:0.1系数确定,如果当年上划“两税”收入达不到上一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如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超过上划中央“两税”基数的,相应计算增量返还,公式为:



当年上划"两税"收入-上年上划“两税”收入

当年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税收返还基数×-------------------------------------------(×0.1)

上年上划“两税”收入



当年税收返还收入=税收返还基数+上划“两税”增量返还

2、如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等于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则:

当年的税收返还收入=税收返还基数。

3、如上划"两税"收入出现短收,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计算公式为:

上划“两税”短收扣款=上划“两税”短收额×0.9

当年税收返还收入=税收返还基数—上划“两税”短收扣款

(四)支出基数的核定。乡(镇)的支出基数核定,以1998年末在册的财政供养人数,按以事权确定的1998年支出范围和口径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对个别特殊的乡(镇),可进行适当的微调。

(五)体制上解或补助。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大于支的,上解县财政,支大于收的,作为县对乡(镇)的补助(乡镇体制上解或补助=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正数为上解数,负数为补助数)。上解或补助确定后,为使县级有调控能力和集中办公益事业的需要,县级可根据实际,从乡镇适当集中部分财力,集中办法为:按乡(镇)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减除上解支出、县级共享收入后的10%以下和乡镇当年税收返还的6%以下集中。个别县(区)情况比较特殊的,可适当提高,但提高的比例,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不能超过5%,税收返还部分,不能超过3%。

(六)体制结算办法。

对已设立国库的乡(镇),财政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国库设立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营业所),县对乡(镇)的资金调度,按定额上解(或补助)进度和上划中央“两税”入库进度进行调度,年终统一结算。对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县(市)区国库,支出由县(市)区按进度下拨,年终统一结算。

各县(市)区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过去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有重大政策变动影响财政体制实施的,即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李某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案情:
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论理,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便扑上已经启动的汽车左侧门外,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急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致使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仰面倒在公路上,李某便驾车逃逸。后王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在行车中与王某产生矛盾,当王某扒车欲与论理时,李故意开快车欲甩开王某,结果在超车时将王某摔下致死,李某主观上仅有伤害王某的故意,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王某扒在车门外,快速行车会导致其摔下致死的严重后果,但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快速强行超车,导致王某从车上摔下致死。客观上,李某违章行车造成王某从车上摔下致死的结果。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特征,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如何认识,首先从主观方面讲,王某扒在李某车外,李某是明知的其不顾王的安危闯红灯加大油门急驶和违章从右边超同方向行驶的货车,是故意进行的。虽然,李某对其行为究竟造成王某的伤害的结果还是死亡的结果不能明确预见,但李某对王某可能死亡的结果应该是有预见的。
二、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将放任态度,从刑法理论上讲,放任是指行为人追求某种目的而不顾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或者说是不想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该案件,李某明知王某扒在其车左侧门外,为了甩开王某不顾王某安危,闯红灯加大油门急驶,并在驶出200米后,从右侧超方向行驶的货车,王某被挂下后,李某急快驾车逃逸,这些均表明李某对王某被伤害或致死亡的结果,并非想逃逸,而是一种放任态度。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王某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王某受伤后死亡的结果,根据这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吉水县人民法院 何仕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