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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2:11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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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优化行政环境,提高办理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受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其相关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

  行政机关履行本条前款职责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已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及其要求、工作人员签名、申请人或者经办人签名、日期等,并加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七条 申请人对补正的内容有疑义,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 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本规定内容以及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受理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应当如实告知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申请人往返多次办理,或者申请人因此而未获行政许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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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根据对基层社区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结果,并经报请市领导批准,决定在2000年和2001年安排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予以补助。为此,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以奖代
补办法》(以下简称“以奖代补办法”)。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将严格依据“以奖代补办法”规定程序和标准核拨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
对拟在今年申请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区县,请按照“以奖代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于11月15日前统一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
意见核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接到本通知后积极配合,迅速组织落实,以顺利完成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补助工作,加快我市街道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奖代补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9〕34号)中提出的“街道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0平方米”的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提高街道社区资源整合利用,保证街道社区服务工作正常、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将发展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列入本区县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要将各个部门的社区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属地行业化管理。同时,对现有社区内闲置的福利、公益设施等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将符
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在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领导下,立足社区、服务居民,积极开展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区县多方筹集解决,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完成建设任务。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予以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
(一)各街道需按照全市社区建设中有关街道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在辖区内建立相应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对于地域较大、人口过多的街道或选址难度大的街道,可以设置2—3处,但其中一处设施面积不能少于450平方米。
(二)社区服务中心各类服务项目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及规定,证照齐全,年检合格。
(三)具备开展社区十大系列服务工作的基本设备、设施。
(四)社区服务中心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设施用房必须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社区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依照编办等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配置设岗。
(六)各区县、街道要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街道社区的资金投入,保证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运行。
第六条:市财政将分两年对全市达到第五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为50万元。
第七条:各区县、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道等基层社区服务工作的扶持力度,对建成后社区服务中心的发展要继续予以资金上的支持。
第八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应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后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拨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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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名称: |
|-----------------------------|
| 建设 |总投资:(万元) |
| |----------------------|
| 资金 |区县财政投资:(万元) |
| |----------------------|
| 安排 |街道投资:(万元) |
| |----------------------|
| 情况 |其它:(万元) |
|-----------------------------|
|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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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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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财政局 | 区县民政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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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盖章) | (签章) |
| | |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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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由各区县、街道按要求如实填报。
2、本表作为附件和区县申请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报告一式两份一同上报。
3、本表需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三方盖章。



2000年10月30日

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6〕3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共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再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共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因不规范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

  (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

  (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二、各公司应加大对共保业务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不规范的共保行为并加以纠正。

  (一)提高对不规范共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防范风险累积;

  (二)完善共保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保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控,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上进行规范;

  (三)严格控制承保权限,对核保人员的承保权限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四)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共保业务信息的统计,细划共保业务保单信息的统计要素,强化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

  (五)准确、及时地向再保险人提供共保业务的有关信息。

  三、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大型商业风险的共保,对不规范共保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向保监会反映不规范共保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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