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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32:20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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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48号

舒城县、裕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对口帮扶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扶贫助学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部分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阶段的学业,遵照《安徽省实施中小学贫困地区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捐赠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捐赠、对口帮扶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捐赠协议书》的规定将助学金划拨裕安区扶贫办和舒城县扶贫办在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具体负责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 发放范围、对象及额度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范围限于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高中学校,各类高中学校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和同种类型各学校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由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教育局根据高中学校情况分别拟定,报市合作办。
  第七条 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贫困的高中学生当年的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其他费用自理。
  第八条 助学金资助额度由舒城县合作办和裕安区银政办会同扶贫办、教育局根据各高中学校教育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分别确定。


第五章 发放标准


  第九条 资助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扶贫办在册贫困家庭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2、民政局在册贫困家庭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发放办法


  第十条 高一新生入学后,各校在分配的名额内,按照中考成绩从高到低(需符合上述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的规定,否则由下一位递补)提出资助名单,报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和教育局审核,市合作办批准。上年度资助的学生中,如因退学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整的,可在该生所在的学校同年级特困生中替补。
  第十一条 每学年发放的助学金分两次领用,每学期各领用一次。舒城县扶贫办和裕安区扶贫办应及时将受资助学生本学期领用的助学金划入其所在学校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县区扶贫办和教育局汇报,如情况属实经市合作办批准,应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重新选择资助对象: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开除处分者;
  2、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或志愿活动者;
  3、个人生活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者;
  4、中途休学、退学者。


第七章 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第十三条 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和教育局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评选和助学金发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候选名单确定后,要分别在学校和学生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对学生学业、操行品德、家庭情况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和教育局要注意收集受资助学生学习、品德等方面的情况材料,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市合作办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定期对有关县区和学校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1、凡在受资助学生评选和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一经发现,将对有关学生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将追究其责任;
  2、截留、挪用助学金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舒城县和裕安区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国家开发银行资助困难学生的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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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1号


现发布《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保护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人负责。

  第四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数额。

   合资、合作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数额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最迟在6个月内缴清。

   合资、合作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清。

  第五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缴清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应将验资报告报原合同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资未获通过或未按规定验资的,视为未按时出资。

  第六条合资、合作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的,视合资、合作企业自动解散,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应予以公告。

  第七条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按本办法缴清了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未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中方投资者可以另找外方投资者组建新的合资、合作企业,或成立内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本办法缴清了注册资本而中方投资者未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外方投资者可以另找中方合资、合作者,或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合资、合作主体变更后,企业均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合资、合作企业在未缴清注册资本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向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正本。

  第九条合资、合作企业不行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企业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对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交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交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违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营运假(套)牌出租车的;

  (三)异地营运客车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境内的营业性道路运输;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破坏和扰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并配合运政执法部门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每辆奖励200元;

  (二)举报并配合运政执法部门查处假(套)牌出租车的,每辆奖励400元;

  (三)举报并配合运政执法部门查处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境内的道路运输异地营运客车的,每辆奖励100元;

  (四)举报并配合运政执法部门查处其他严重破坏和扰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每宗奖励100到400元。

  只提供线索者,经交通运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本部门设立举报奖励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负责奖励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和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本部门分管运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运输处、政工人事处、财审处、法制处、运政监督分局和信息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执行机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本部门运政监督分局。

  第五条 本部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每宗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和全程跟踪承办结果反馈工作,并将结案情况每月汇总(资料、表格)移交委员会。

  第六条 奖励金的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本部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填写奖励表;

  (二)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事实及有关材料,作出奖励决定,每3个月报委员会备案;

  (三)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携带有关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有效期内领取奖励金。

  第七条 奖励金的使用接受本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度将奖励金使用及审计情况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部门信息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电话:83228000、83228111,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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