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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用政治权力来否定法律权力/杨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7:21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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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用政治权力来否定法律权力
             
杨新


  对某企业用“资本家”这个概念注册企业名称的讨论,笔者并不知情,不过,对于法律权力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笔者却想强调一点:绝不能用政治权力来否定法律权力。
法律权利是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它是公民之所以得以为“公民”二字的原因,是公民必须享有的权利,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异于物的原因。一个公民当其出生之起,就享有各种权利,并由于其行使上述权利而能成为国家公民。至于国家的政治形态、政治制度,这些都是与公民权利本身无关的,相反,国家的政权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保证公民权利的充分实施,如果不能加以保证,而恰恰说明了这个政权是不合格的,也是反社会的。正如此,在非典期间,张文康被解职;正如此,伊拉克战争虽然以美、英联军的胜利告终,但由于其对公民的欺骗,而使美、英政府受到广泛的置疑;此如此,我们的党才提出了“三个代表”以求解决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在我们国家过去的50多年的历史中,以政治压法律、否定法律、践踏法律的事太多了,人基本权利的不存在、所谓国家政治权力的无限提高除了说明我们国家政治的失败还有什么?
社会的发展已经要求淡化政治色彩、把国家间的竞争转向经济竞争,这是当前时代的标志,是世界各国也是全人类所希望的。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类才能长期存在与发展。
  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是人类发展的一种形态,为什么要强化这种形态本身的政治色彩,为什么不能够强化不同的形态对人类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呢?为什么不能够把注意力集中到如果发展到生产力上呢?要知道,我们曾在50年代就与西方同步发明了电子计算机,但却由于政治斗争,导致我们在这场科技革命中全面失败!
  人类的历史确实说明,政治斗争无法避免,但我认为,只有人的权力的全面享有,才能使人类得以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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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局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一般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规划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条 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的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第五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2.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美化城市景观,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3.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5.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1.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提供拟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尧都区政府、临汾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行使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出初审意见。
2.市规划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就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技术论证,并作出是否同意调整及调整强度的书面意见。若同意调整,按专家意见做出调整方案。
3.市规划局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收集、梳理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市规划局负责将专家论证意见、社会公示(听证)情况等相关意见综合整理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政策规定补收土地出让金。补收办法是:应补收出让金=改变后的容积率下的现实评估价-原容积率下的市场成交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及补充合同,到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 市规划局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的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市规划局制定的《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
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税,由售房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对未申报纳税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控管办法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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