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析适用缓刑应当具备的条件/陶改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1:13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适用缓刑应当具备的条件

陶改华


  “请法庭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这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最爱说的一句话。那么,适用缓刑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呢?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说明,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这表明缓刑适用的对象都是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管制本身就是放在社会上执行,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故管制犯不适用缓刑;
  2、根本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即其犯罪情节必须是比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服法的;
  3、禁止性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不能适用缓刑。
另外,《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的军人,不是犯罪军人或者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3、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即适用缓刑概括归纳为: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因为过失犯罪的罪过小,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少年犯多受社会不良影响和诱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强,易于改造,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比如相同条件下故意伤害要优先于故意杀人考虑,强制侮辱妇女要优先于强奸罪考虑等。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当然这种情况是指庭审都认罪,如果庭审时不认罪则不适用缓刑。)这实际是反映一个人的悔罪心理和态度。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11、行为人犯数罪时一般不要适用缓刑。因为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


(荔浦县人民法院:陶改华138783618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财办


北京市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试行办法
市政府 市财办



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评论的弊端,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做到责权利一致,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流通,搞活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我们根据全
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北京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北京市商业改革会议纪要的精神,提出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的试行办法:
一、现有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凡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采取以下三种形式进行改革。
1、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向主管公司缴纳使用费,由于客观原因留利水平较高的企业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调节基金。原有的全民职工身份不变。这类企业实行集体经营后,照八级超额累进办法交纳所得税,原来的递增包干利润
不再上缴。
2、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现有的固一资产和自有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归还,还清后,全部财产即归集体企业所有。纳税和职工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等按集体企业对待。职工可以集资入股,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办法,利息以费用列支。原有的全民职工身份不变。
3、租赁给集体或经营者个人。对小百货店、小副食店和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业小店。可签订租赁协议,将其租赁给集体或经营者个人,除本企业职工外,也允许社会上有经营、技术专长的人承租。在租赁期间,原企业人员一般不作调整,保留原来的职工身份。企业照章纳
税,税后留利由租赁人支配,亏损由租凭人自负。
粮食零售企业也可比照上述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
对实行上述三种形式改革的企业,要进行以下工作:
1、清理财产,核实资金。
2、根据行业、地区、设备和企业留利等不同情况,由主管公司与企业分别商定不同的使用费、调节基金、有偿转让归还期和租赁费。使用费、租赁费在税前列支;调节基金、归还有偿转让资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上缴企业主管公司。对这部分资金,主管公司原则上只能用于发展
生产。
3、凡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和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奖励基金及提取办法,可以按市税务局、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商、二商及粮食系统每人年均基本工资和奖金按八百元,在税前列支,实际发放额,各企业可以有所不同。如果利润较上年有所增长,税前列支的基
本工资和奖金也可相应增长,允许超过上述税前列支标准,但最多不超过当年增长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的企业,其工资、福利、奖金、列支办法可由租赁者、企业主管单位和税务部门协商确定。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市场煤炭加工和搬运行业,继续实行定
额提成工资制,提成工资税前列支。按上述办法提取的奖励基金,可以用于职工奖金,职务津贴、自费改革工资和年终分红等。
4、凡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和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后留利在完成上缴主管部门的任务后,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主管公司规定。由于改变上缴税利办法而增加企业留利的部分,原则上转为企业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
5、国家对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市场煤炭加工和搬运行业(包括原来的集体企业),实行特殊政策,按照以业养业的原则,决定在五年内,把按规定征收的所得税,全部返还给企业主管公司,作为专款,用于建设网点和技术改造。
6、不论实行哪种形式,凡是企业用税后留利新增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归集体企业或租赁者所有。
7、一商局、二商局系统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国营零售商业企业划出以后,财政部门应相应核减主管局和区公司的财政上缴任务。
8、实行上述三种形式改革的企业,应按规定在税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退休统筹金、固定资产修理费,家具用具折损费和上缴主管公司的管理费,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主管公司商定。
9、凡是按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划出的企业,不论实行哪种形式,其原行政关系不变。基层店对这些企业实行指导、服务、协调、检查、监督。财会、统计报表仍按原系统汇总上报。
二、国营批发商业和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1、批发企业都要在内部实行经营责任制。属于政策性亏损的批发企业,采取亏损单位定额补贴的办法,超亏不补或分担,减亏分成或留用。奖金的提取、发放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
2、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上的国营零售商业企业,除继续按现行利改税办法执行外,奖金的提取,原则上按去年实现利润与去年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核定利润奖金率,据以提取奖金基金。对个别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利润增加较多的企业,主管公司可以适当调整利润奖金率。奖金基
金可用于发放奖金、自费工资改革、职务津贴等。职工奖金上不封项,下不保底,全年奖励基金使用总额,按照奖金税应征额,年人均超过两上半月标准工资部分,按规定缴纳奖金税。远郊区县去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三级批发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3、饮食、服务、修理和服装零活加工企业,奖金提取和发放办法与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同类企业相同。
4、畜牧、建筑企业和装卸搬运工种的职工奖金提取办法随本市同行业办法执行。
三、对企业扩大下列自主权。
1、在经营方面。在确保原有的行业界限、经营品种、服务项目的前提下,允许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多渠道组织货源;允许多种形式经营;允许多咱形式的联营,直至经批准,在特区、港澳以及与外国企业联营或开设分店。
2、在物价方面。最近,市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出了《关于零售企业管理物价的权力和责任的几项试行规定》。各业务主管局也分别作了一些下放物价管理权的规定。因此,不再作新的规定。
3、在人事方面。市和区、县公司级单位,经理由上级任命,副职由经理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提出名单,报上级审批。公司职能科室和所属批发部、商场(店)、商品部的行政正副职,按照干部“四化”要求,由经理任免,或由民主选举产生,经理批准。也可公开招聘或选聘,由
经理审定。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企业经理实行选举制或招聘制,副职由经理任免。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聘技术、管理人员,自行确定报酬,并可根据协议解聘;从职工中选拨的经理、副经理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但任干部时,不保留干部待遇。经理有权对干部、职工进行
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金和开除处分。批发商业和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上的零售商业、服务业企业,年晋级面为百分之三,增加的这部分工资列入当年费用。
4、在用工方面。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根据需要公开招用合同工、临时工。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不适合在本企业工作的,企业有权辞退。企业内部要搞好定员和劳动定额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安插人员的,企业有权抵制。
5、在财务方面。不论大小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帐目,加强财务管理。以下五项财务处理权全部下放给独立核算企业:
(1)财产损失审批处理权;
(2)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和调拨权;
(3)家具用具购置和调拨权;
(4)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权;
(5)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其它业务费用(要经过职工或职代会讨论确定)。
企业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在留利中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按照集体办法管理的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有权按规定自行支配。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转为集体并已偿还清的企业除外)由主管公司集中使用。企业暂时不用的生
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向系统内外投资。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摊派,企业有权拒绝。
6、在机构设置方面。企业有权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
四、商业、服务业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各企业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在坚持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可以兼营其它,不准擅自转行改业;商店都要建立必备商品或服务项目目录,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2、必须严格执行商业政策和物价政策。不准随意抬价、变相涨价;不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准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准短斤少两、克扣群众。
3、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食品卫生。
4、各企业单位都要建立服务公约,公布于众;建立经理值班制,经常监督检查营业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加强职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优质服务教育,搞好服务工作。
对以上规定,各企业都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职工的奖惩,除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外,还必须与上述各项规定挂钩。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卫生、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都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或有关
人员停发或扣发奖金、罚款、停业整顿等经济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企业都必须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无损,如发生财产重大损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实行上述办法计算日期的起点为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1984年8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4]156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规定》中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
适用规定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四、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
五、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为了保证年度内扣税的均衡性,实际操作时,采用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
六、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
七、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八、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二)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及2004年的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附:

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具体行业范围

1、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石油化工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本行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3、冶金业: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4、船舶制造业:包括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
5、汽车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业。
6、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上述行业的具体说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