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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57:11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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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一字[2003]12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铁法会议后,各单位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开展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是减少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为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做好2003年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规定的14项主要监察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监控内容,突出监控重点,制定监控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监控计划、目标,把重点监控工作做细做实。

要围绕瓦斯防治这一主题,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的安

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进一步摸清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矿建立监察档案。

二、要督促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针对其在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监控、通风、综合防尘、防灭火系统和设施、设备、仪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资金、人员和责任,逐级报办事处和省局(含国家局直属办事处,下同)备案。

要将整改计划列入监察档案,对整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监察,督促企业改善矿井安全基础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证监察质量。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重点监控对象的监察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每次监察都要核实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下达执法文书,并对执法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各省局每季度都要对辖区内国有大矿重点监控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度报表》(附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总结和报表一并报国家局监察一司(传真:010-64463187,Email:Wangws@chinacoal-safety.gov.cn)。

四、请各省局于3月 15日前将本单位2003年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实施方案和2002年第四季度《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度报表》报国家局监察一司。

附: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度报表。


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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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81号




关于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总局设立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现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尽快开展组建工作。组建后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 组建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附件:

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督查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2、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

  3、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4、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

  5、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工作;

  6、督查重点污染源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7、督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

  8、负责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

  9、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设立地点。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督查中心分别设置在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

  2、单位建制。督查中心均为司局级建制。

  3、内设机构。各督查中心目前暂内设3至4个机构,由督查中心与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环监局)共同提出意见,报总局批准。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1、华东、华南2个督查中心,近期各暂按30名人员编制配备;分别核定西北、西南、东北3个督查中心人员编制30名、40名、30名,近期各按照60%控制使用。

  2、分别核定各督查中心领导职数1正3副共4名,筹建期间先按1正1副配备。

  3、中层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运行机制

  1、督查中心受总局领导,对总局负责,受总局委托开展工作,但不指导地方环保部门业务工作。

  2、督查中心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督查中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报经总局同意后执行;临时重大活动需事先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4、督查中心纳入总局环境应急响应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保持与总局环境应急办公室的通畅联系。

  5、督查中心由环监局归口联系和业务指导;督查中心受总局委托开展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有关查办结果与处理建议报环监局,由环监局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

  6、督查中心环境应急工作,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使用总局环境应急办公室名称进行业务指导。

  7、督查中心的党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五、工作制度

  1、督查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总局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与活动,以及涉及该区域的环境保护专题会议和活动。

  2、总局普发性文件发至督查中心。

  3、督查中心定期向总局汇报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应及时向总局报告,同时抄报环监局。

  六、督查中心的监管区域

  华东督查中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华南督查中心——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西北督查中心——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西南督查中心——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东北督查中心——辽宁、吉林、黑龙江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9月25日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外抵押和质押)的,除外资企业须经其原审批机关批准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管理,即提供对外担保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出具对外担保后15天内持主债务合
同(如主债务合同未涉及抵押和质押内容,则应随附有关抵押或质押协议)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备案手续,无需在出具对外担保前到外汇局办理报批手续。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外汇局采用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出具此类对外担保之前须事先获外汇局的批准,并应在出具对外担保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并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失效。



199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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