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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1:41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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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定政发[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已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



  为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投资者和企业在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投资置业,园区在执行国家和省、市已出台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对经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入园企业和项目,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总 则



  第一条 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六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有线电视通和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

  第二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凡入园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和开工前所需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通水通电等相关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均在园区内办结。



财税政策



  第三条 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享受3年、5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政策(在试生产期内,企业上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升级扩能)。

第四条 凡入园企业自生产获利年度起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后5年按50%安排。

  第五条 凡入园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国家认定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一律享受3—5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政策。同时,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全部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后5年按50%安排。

  第六条 凡入园投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注资扶持或参股扶持。

  第七条 凡入园的重点工业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其固定资产贷款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

  第八条 凡入园企业,优先安排上报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政策性项目资金扶持。



土地政策



  第九条 凡入园企业,根据行业分类,投资强度符合《入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享受征地成本价供地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分别可享受征地成本价款同等比例30%、60%和100%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条 凡入园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国家认定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享受征地价款同等比例60%~100%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凡入园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享受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项目未建成投产者除外)。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内和2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分别按征地价款的3%和5%征缴闲置费,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规费政策



  第十三条 凡入园企业,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基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实行建设建筑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同价政策。

  第十四条 凡入园企业需缴纳的各类审批性事项收费,除上缴省上的部分外,实行“零费园”政策,一律只缴工本费。

  第十五条 凡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的50%以内收取。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入驻园区的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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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劳动局 等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劳动局 省乡镇企业局 省公安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中燃放,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监督与监察。

第二章 烟花爆竹的生产
第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经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准建设;无证生产的,应予取缔。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厂长要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省劳动部门考核、发证。副厂长、技术员、专职安全员要经县或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对生产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有药工序的操作工人须经安全
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外聘技术人员,应聘人应有常住地县或县以上劳动部门的考核证明。未经考核的,不能受聘。
第六条 童工以及盲、聋、哑等残疾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厂区周围应设围墙或围河,工厂生活区和危险区要分开,生产区内有火源工序和无火源工序分开,危险工房和非危险工房分开,生产车间与药物产品库分开,药物粉碎配制工序与其它工序分开。分开距离应符合有关规
定。
第八条 制药设备应专机专用,并有防静电措施。有药工序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和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作工器具,工人上班时不得穿戴化纤织物制品。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九条 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各个有药工序,均要贯彻少量、多次、勤运的原则。实行限量领料、存料。配药、拌药、装药必须单人隔离进行。工作现场应及时清除药尘和余药。焚毁余药、废药、药尘和生产垃圾,应在专门划定的场地进行。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火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单发装药量大于零点零五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零点零五克的爆竹,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的,其配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八点六。
(二)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化钾,也不得使用赤磷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
(三)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
(四)严禁使用冲击感度为四十厘米/五公斤,爆炸率大于百分之六十的配方和摩擦感度压力为二公斤/平方厘米,摆角80°、爆炸率大于百分之六十的配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第十一条 严禁企业将制药、配药、上药、搓引、切引等危险工序扩散到厂外点或户加工。个体、联户只准从事卷纸筒等无药工序的生产。
第十二条 严禁生产拉炮、摔炮、发令纸(打火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自爆的产品以及飞行轨迹无规则的危险产品。
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需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定点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原料,属于化学危险品的,按《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氯酸钾的花炮生产企业由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报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发给《危险品购买证》。物资部门凭“购买证”销售。

第三章 烟花爆竹的贮存运输销售和燃放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应分类专库贮存、专人看管、严禁火种,库室内应保持规定的贮存温度和湿度。
第十五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收货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征》,并有专人押运。严禁烟火剂、黑火药和其它易燃药物原料混运。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须有县(市)公安局发给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点须有专人管理,专库存放,专柜出售,并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小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注册商标,并在包装内附上《产品检
验合格证》和必要的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注意安全,下列地区和场所严禁燃放:
(一)商店、影剧院、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商业繁华区、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机场、医院等公共场所;
(二)仓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库房外围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三)名胜古迹保护区;
(四)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燃放的地点和场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安徽省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擅自恢复已关闭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的;
(二)在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后仍不改进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
(四)利用烟花爆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条 因产品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爆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0日

建设部关于2004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2004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精[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职工队伍和行业文明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为完成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认真纠正总书记在讲话中列举的十种不正之风。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按科学规律办事,一切按勤俭节约原则办事,坚决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盲目攀比速度,坚决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不搞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坚决不搞文山会海、形式主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紧密联系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坚持“五个统筹”,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强化规划对城镇发展的综合调控,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今年重点是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和窗口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并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继续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继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

  要加强建设系统的职业道德建设。要按照“普及规范、抓好示范、打牢基础”的思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表率作用。要强化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道德和技术业务教育,整体上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

  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职工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斗志。加强产业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工作,提炼锻造昂扬向上的精神,形成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行业精神和企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继续大力挖掘、培养、树立、宣传新的典型,在全系统营造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

  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把开展创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活动,同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工地活动。

  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重视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指导,防止土地等资源的浪费。建设部将于今年召开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建筑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上,坚决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房地产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守合同、重信用上,坚决反对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全面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服务与收费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市政公用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服务、守法经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坚决反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多收费、乱收费、强买强卖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反腐倡廉、提高办事效率、文明管理、公正执法上。坚决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权谋私,纠正办事推诿拖沓、行政审批过多过乱、手续繁杂等问题。坚决反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等问题。

  按照中央文明委部署,深入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和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继续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公示制、信用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团中央共同做好今年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复查和推荐命名工作。会同团中央等部门隆重纪念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十周年,评选表彰全国青年文明号十年成就奖、十年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突出贡献奖和优秀组织奖。

  四、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坚决纠正”: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快清还企业工资拖欠,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要把上述四个问题作为建设系统廉政建设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实施专项治理,努力加以解决。

  今年在行风建设方面,要继续抓好“三点一线一制度”的落实。 即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建设部要继续抓好南京市建设部门行风建设联系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也要确定一个行风建设联系点;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经验;继续加强示范点的建设,并对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全面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确定一批“12319”服务热线的示范点;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在今年上半年部将制定并推出若干办事公开制度,规范行业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五、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根据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维护稳定办公室的部署,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紧密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管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会同团中央开展创建“维权岗”活动。

  今年,建设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完善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拆迁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化解拆迁纠纷。三是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及时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积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

  六、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计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必须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一切着眼于建设,一切立足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切忌搞形式主义,而是要从人民利益出发,办事实、务实效,不做表面文章。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要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今年,建设部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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