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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3:43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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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典基金会国际有限公司利息所得享受免税的请示》(国内税外字〔1999〕40号)收悉。关于瑞典政府将现行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中列入的“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瑞典基金会)”更名为“瑞典国际基金会”(Swedfun
d International AB),由该新机构取得的利息是否可以视同原机构享受免税待遇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述瑞典机构更名一事,已经中瑞两国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已在中瑞两国政府199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中予以确认(请参见国税函〔1999〕833号文)。据此,对“瑞典国际基金会”在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可根据中瑞税
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



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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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53号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来年,各地、各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明显成效。但是,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必须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全党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抓紧抓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强化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江泽民总书记1997年5月9日对安全生产作出的三点重要指示,明确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坚决贯彻落实;提高政治警惕,严防政治破坏。最近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又作了重要指示。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江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是当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认清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要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针。为确保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矿山安全法》、《劳动法》、《消防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规章等。要从制度上、机制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后,要认真搞好宣传和落实。要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列入全国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全体社会成员知法懂法,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依法抓好安全,广大职工依法保护自身安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安全,执法部门依法监察安全。要重点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特别是非国有经济的个体、私营业主进行安全生产法制教育。针对一些人安全法制观念淡漠、忽视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要采取集中培训、考核等形式,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配合全国专项安全治理整顿,搞好集中、专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近年来全国事故多发地区存在的问题,近期将对国有煤矿“一通三防”(通风、防火、防尘、防瓦斯)、各类小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厂(作坊)、道路和水路私营个体运输、人群聚集的娱乐场所及商厦、危险化学品运输进行专项治理整顿。这是消除重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密切配合全国专项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广泛宣传专项安全治理整顿的意义、目的以及相关的政策。在今年五月份开展的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周”活动期间,要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为主题,掀起宣传教育高潮,为实施全国专项安全治理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报道内容。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同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和批评疏于管理、监管不力并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新闻媒体可开

    设宣传安全生产的专题节目,适当安排播发安全生产的公益广告。要通过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惩恶扬善,教育广大群众,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主动与新闻单位加强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单位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情况和事故责任查处情况,支持和协助新闻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肩负的重大责任。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议程,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行业和各事业单位,都要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和宣传队伍的建设,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投入,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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