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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家畜家禽及其肉类检疫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2:07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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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家畜家禽及其肉类检疫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家畜家禽及其肉类检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畜禽及其肉类管理、检疫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家畜为猪、牛、羊、兔、犬等可供食用的兽类;家禽为鸡、鸭、鹅、鸽等可供食用的禽类;家畜家禽肉类包括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油脂、内脏、血液、骨、蛋等。
第三条 销售肉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必须加盖合格的验讫印章。出售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畜禽检疫证明和预防注射有效期证明(或耳号标志等)。
第四条 广州市兽医防疫检疫站是畜禽检疫主管单位,负责对市区农贸市场的畜禽及其肉类进行验证、检疫和执罚。对有害的家畜家禽及其肉类,督促货主及有关部门及时作无害处理。
第五条 兽医检疫员验证检疫收费,家畜每头为人民币五角至八角,不足一头的,按四角收费。家禽检疫每只五分。
第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者,由兽医检疫员按章处理:
(一)对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须经兽医检疫人员补检,补检合格发给证明后,方可出售,并按本规定第五条收费的五倍收取检疫费。
(二)经补检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实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无检疫证明而出售畜禽及其肉类,或证物不符的,予以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四)对涂改、伪造印证的,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第七条 兽医检疫员收费,罚款应采用统一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八条 兽医检疫员执行职务时要穿统一制式服装,佩带统一规定的标志。兽医检疫员执行职务要秉公执法。
第九条 对妨碍兽医检疫员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市场管理人员予以教育、批评或者按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罚款,或者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畜牧总公司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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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宝政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 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的牌证管理、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换证审验、安全检查和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农机,必须在60日内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农机所有权变更,应在30日内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牌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对申领牌证的农机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牌证,符合条件已核发牌证的,应按规定参加年检,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不准投入生产作业。

  第十三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经培训后,参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方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驾驶操作农机必须符合驾驶操作证规定的机型及类别。驾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牌证的农机,须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驾驶证。

  驾驶操作证实行换证审验制度。未按规定换证审验的不得驾驶操作农机。

  第十四条 严禁农机违反法规规定搭载人员和货物;

  严禁农机无牌、证行驶作业;

  严禁无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农机;

  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农机;

  严禁强行拦截农机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安排农机安全大检查。县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农机安全检查工作,乡镇、村组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对于查出的重大农机事故隐患,由政府组织农机、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每半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每年农忙季节或当地组织大型群众集体活动使用农机时,应当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农机管理措施,落实各级监督机关的领导责任,加强监督,防止群体伤亡事件,保障群众安全。

  第十八条 市、县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月报、季报制度,及时准确的向各级政府安监部门提供农机安全生产信息;随时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特别是乡镇、村组农机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本辖区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年检审验、违章等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机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或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9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宝政发〔2002〕56号)同时废止。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五)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六)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七)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办理和认定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附件下载.doc


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英文),CN11-1704/C]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监察》 (CN11-2474/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附件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类别 享受政策的报纸 代码
一、综合类报纸 1.国际时政类报纸 133
2.外宣类报纸 134
3.其他类报纸 135
二、行业专业类报纸 1.经济类报纸 201
2.工业产业类报纸 202
3.农业类报纸 203
4.文化艺术类报纸 206
5.法制公安类报纸 207
6.科技类报纸 208
7.教育类报纸 209
8.新闻出版类报纸 214
9.信息技术类报纸 215
10.综合信息类报纸 216
说明:
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报纸类别由各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
2.对2008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附件3: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新疆新华印刷厂
2 新疆新华印刷二厂
3 新疆八艺印刷厂
4 新疆日报社印务中心
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
6 新疆蓝天铁路印务有限公司
7 新疆地矿彩印厂
8 乌鲁木齐隆益达印务有限公司
9 乌鲁木齐新金盾彩印厂
10 乌鲁木齐市海洋彩印有限公司
11 乌鲁木齐市大陆桥教育印刷厂
12 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
13 乌鲁木齐晚报社印务中心
14 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
15 哈密日报社印务中心(有限公司)
16 伊犁日报社印刷厂
17 新疆石油报社印刷厂
18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天利人印务有限公司
19 巴音郭楞报社印刷厂
20 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厂
21 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2 喀什日报社印刷厂
23 呼图壁县阳光彩印有限公司
24 喀什维吾尔文出版社印刷厂
25 新疆晨新印务有限公司
26 石河子报社印刷厂
27 博尔塔拉报社印刷厂
28 阿勒泰报社印刷厂
29 吐鲁番报社印刷中心
30 新疆阿克苏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1 柯孜勒苏报社印刷厂
32 和田日报社印刷厂
33 塔城地区印刷厂
34 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35 新疆新华华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6 新疆一龙印刷有限公司
37 新疆今日新疆印务有限公司
38 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39 新疆兴华夏彩印有限公司


附件4: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刊号
一、报纸 1 中国老年报 CN11-0031
2 天津老年时报 CN12-0024
3 燕赵老年报 CN13-0027
4 老友报 CN14-0010
5 辽宁老年报 CN21-0023
6 晚晴报 CN21-0025
7 老年日报 CN23-0018
8 上海老年报 CN31-0026
9 老年周报 CN32-0004
10 浙江老年报 CN33-0097
11 安徽老年报 CN34-0051
12 福建老年报 CN35-0008
13 老年生活报 CN37-0099
14 老年文汇报 CN42-0074
15 广州市老人报 CN44-0099
16 广西老年报 CN45-0058
17 晚霞报 CN51-0056
18 贵州老年报 CN52-0033
19 云南老年报 CN53-0035
20 陕西老年报 CN61-0041
21 老年康乐报 CN65-0064
22 老年康乐报(维文版) CN65-0064/-W
二、期刊 23 中国老年 11-1146/C
24 老人世界 13-1123/C
25 山西老年 14-1009/C
26 老年世界 15-1013/C
27 老同志之友 21-1006/C
28 夕阳红 22-1325/C
29 退休生活 23-1003/C
30 老年学习生活 23-1090/C
31 银潮 32-1385/C
32 老友 36-1240/C
33 老年教育 37-1007/G4
34 老人春秋 41-1217/C
35 当代老年 42-1297/C
36 老年人 43-1261/C
37 秋光 44-1493/C
38 老年知音 45-1252/G0
39 晚霞 51-1449/C
40 晚晴 52-1006/C
41 金秋 61-1385/C
42 老年博览 62-1174/C
43 金色年代 CN31-199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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