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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08:29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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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瑞士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签署)
  值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之际,签署该协定的缔约双方全权代表另同意下列规定:

一、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投资者”一词,不适用于瑞士(中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瑞士)法律在中国(瑞士)领土内设立的经济实体或法人。但是,瑞士(中国)投资者在中国(瑞士)领土内依照中国(瑞士)法律设立的经济实体或法人中的投资,以及与实施和经营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均受本协定保护。
  关于住所设在第三国并由瑞士(中国)投资者控制的经济实体或法人进行的投资,如果该投资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瑞士联邦)同该第三国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已经收到对征收的补偿,则不得依本协定第七条行使该项权利。

二、关于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不公正地采取有区别的措施一句,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尽管由于两国间的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以及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投资者对其在中国进行的投资不能要求在各方面都享受与中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但中国政府应注意使给予瑞士投资者的待遇在整体上是公平的。

三、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有关实施或经营其投资的正常活动,系指批准投资文件中规定的或者符合缔约另一方法律的活动。

四、第五条所述的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在正式文件中,如批准投资文件中,对瑞士投资者的投资所作的承诺。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第六条规定的“自由转移”一词具有下列含意:
  (一)“自由转移”应依据投资协议签字时有效的外汇管理条例,从投资者参加的合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所拥有的外汇存款帐户中进行。
  (二)当上述企业在其存款帐户中没有足够的外汇可供转移时,属下列情况者,中国政府将非兑换货币兑换成需要的可兑换外汇,并对投资者的货币选择予以考虑:
  1.本协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述的款项,条件是这些企业经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专项批准将其产品或服务销售为非兑换货币;
  2.按本协定第六条第二项所需要的款项,但必须是经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它中国组织给予担保的;
  3.本协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述的款项如果是投资协议中未作规定的款项,则应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的事先批准。
  4.本协定第六条第四、五、六项所述的款项。
  (三)下列转移应视为不无故迟延:第六条所述的转移从主管当局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完成;第七条和第十条所述的转移从主管当局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完成。
  本协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北京签署,共两份正本,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瑞士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皮埃尔.奥贝尔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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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缓解城市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1984)80号文件及河北省(1985)55号文件精神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用水是经济建设的长期方针,要全面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树立节水意识,提倡节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良好风尚,使节约用水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第三条 各用水单位要根据用水量的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管或兼管人员,凡计划用水户必须每年编报年度用水计划和节水措施,并将用水情况按月上报市节水部门。
第四条 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要通过革新挖潜,实行一水多用,废水利用和循环用水解决。不足部分向市节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增加用水量,否则按超计划用水收费。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事业单位,无论使用任何水源,必须做到回收、循环、降温处理,采用节水型新工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供水。对有节水设施,不用或不实行综合利用的单位,要限期利用好,否则压减用水指标。对现有常规性用水器件,各部门要有计划地逐步采用节水型器件,以利节水。
第六条 用水单位要加强和完善计量管理,厂级、车间、班组和大型用水设施,计量仪表必须齐全,实行定额管理。生活用水要实行“一户一表”,取消“包费制”。
第七条 基建施工,园林绿化临时性用水和一些厂矿自备井对农村的转供水,要加强管理,装表计量,由供水单位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八条 城市供水部门也是节约用水的执行单位。在完成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因节水减少售水量影响企业的留成,应将节水量视为售水量提出企业留利。
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供水部门、各用水单位要按照设备产权界限,各自做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和保养,防止跑、冒、滴、漏,保证正常供水。并做到按时查抄水表计量准确。
第十条 凡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主要生产指标和工作任务,有健全的节水组织,准确的用水计量手段和节水的具体措施,节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可根据市城建(1987)117号《唐山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工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都要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标准和同行业用水水平,制定出本单位主要产品先进合理的耗水定额。
第十二条 凡纳入计划用水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市下达的用水指标执行。对超计划部分按计划内的二至五倍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每增10%相应加价1倍收费)。连续二年超计划用水指标10%以上者,除增收加价水费外并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水。每年夏季高峰供水时对计划用水户要单独考核。
第十三条 超计划指标加价的水费和罚金,应从用水单位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第十四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的水费和其它罚金,凡有银行来往帐户者,均采取托收无承付方式,由市节水办公室收取,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内专项基金,与水资源费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4〕15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参与组建的通辽职业学院和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38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山西省体育运动学校
山西省


2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山西省第二人民警察学校
山西省


3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山西省国际商务学校
山西省


4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太原旅游学校
山西省


5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乌盟财贸粮食工业学校
乌盟农牧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6
通辽职业学院
通辽教育学院
通辽卫生学校
内蒙古电大通辽分校(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


7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通辽艺术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8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电子信息专修学院 (资源)
河南省教育厅
民办

9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少林寺武术专修学院 (资源)
河南省教育厅
民办

10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
郑州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郑州矿务局职工大学
河南省


11
永城职业学院
永城职业学校
河南省


12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信阳教育学院
信阳卫生学校
河南省


13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市机电学校
河南省


14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郑州旅游学校
河南省


15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河南省农业学校
河南省


16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交通学校
河南省


17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河南省商业学校
河南省


18
湖北黄石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黄石电子科技学校
湖北省


19
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职工大学
湖北省


20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武汉涉外旅游学校
湖北省


21
鄂东职业技术学院
黄冈工业学校
湖北省


22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湖北省税务学校
湖北省


23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原湖北生物生态职业技术学院南湖校区(资源)
湖北省


24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原湖北生物生态职业技术学院江夏校区(资源)
湖北省


25
楚天欧亚职业学院
黄冈市公安中等专业学校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

26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湖北省潜江艺术师范学校
湖北省


27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湖北省地质职工大学
湖北省国土资源工程学校
湖北省


28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湘西自治州农业学校
吉首经济贸易学校
湖南省


29
湖南儿童工程职业学院
长沙师范学校
湖南省


30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衡阳市财会学校
衡阳技术学院
湖南省


31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益阳农业学校
益阳工业贸易学校
湖南省


32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湖南常德电脑专修大学(资源)
湖南省教育厅
民办

33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省警官学校
四川省


34
四川警安职业学院
四川绵竹剑南学校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35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电子工业学校
四川省


36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岳池师范学校
四川省


37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四川省商业学校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四川省


38
银川科技职业学院
新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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